安信平稳双利3个月持有混合A,安信平稳双利3个月持有混合C: 安信平稳双利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5年1月修订)
(2025年1月修订)
二○二五年一月
鉴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鉴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安信平稳双利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安信平稳双利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为明确安信平稳双利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29楼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管理
《信息公开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与《安信平稳双利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订立。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安信平稳双利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
和安信平稳双利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公开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公开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拥有非常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3)本基金持有一个企业发行的证券(同一个企业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允许超出该资产支持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允许超出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允许超出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允许超出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格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21)法律和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7)、(18)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做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和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和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做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和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和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和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
令、采用SWIFT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
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
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传真纸质指令作为应
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
USERID和APP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ID和APPID,
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以
传真的形式发送授权通知后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
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
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不予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
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
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时。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
占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在基金资金头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在资金交收日16: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资金交收日16:00
。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
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
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
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
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
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努力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临时报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净值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和信息,由基金管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六)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5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
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
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问题造成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
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
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有关规定法律责任和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
际仲裁院,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本页为《安信平稳双利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关于2024年香港圣诞节旗下部分基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2024年香港圣诞节旗下部分 基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保障基金平稳运作,根据《公
证券之星消息,日前安信平稳双利3个月持有混合A基金公布三季报,2024年三季度最新规模0.36亿元,季度净值涨幅为3.9%。
证券之星消息,日前安信平稳双利3个月持有混合C基金公布三季报,2024年三季度最新规模0.18亿元,季度净值涨幅为3.79%。
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是传播更多详细的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联的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24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