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于:资产管理 日期:2024-09-23 23:57:12 浏览:21次

  为规范北京资产评定估计协会(以下简称北京评协)对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中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及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的组建、管理,确保专业方面技术评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资产评定估计协会《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评协制定了《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资产评定估计协会(以下简称北京评协)对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中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及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的组建、管理,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方面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方面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是指北京评协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并且开展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方面技术评审而建立的人员名单库。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包括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和行业专家。

  第三条 北京评协负责本级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的建立、更新、日常维护与使用、监督管理等,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报备。

  第四条北京评协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遵循择优入库、动态更新、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地区具备以下条件的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或行业专家可以向北京评协提出入库申请,由北京评协择优选入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

  (一)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所负责的评估业务均未被相关监管部门和资产管理机构发现重大问题;

  (二)行业专家应当在经济社会领域有较高声望,具备较大的行业影响力,在本行业的管理、研究领域有较高造诣;

  (四)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需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熟悉专业方面技术评审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评估准则等;

  (三)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定估计法》等法律和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或构成犯罪,被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不当行为记录,应当从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中除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报备中评协且不得再次入库:

  (三)专业方面技术评审期间就评审事项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或参加评估的人员不正当接触的;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并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北京评协审批后,退出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并向中评协备案:

  第十一条 入选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的评审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评审人员及其原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京评协报备。

  第十二条 入选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的评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北京评协随机抽取和安排,参加北京评协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而开展的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方面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入选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的评审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在执行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方面技术评审期间,不得就评审事项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或参加评估的人员有不正当接触。

  第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专家组成员在专业方面技术评审期间就评审事项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或参加评估的人员有不正当接触,北京评协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更换专家组成员重新进行专业方面技术评审,并将该人员从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中除名。

  第十五条 北京评协能够准确的通过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业务的需求,增加新的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或行业专家入选专业方面技术评审人员库,并报中评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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