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稳妥企业手续费及佣钱开销税前扣除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则:“一、稳妥企业产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钱开销,不超越当年悉数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越部分,答应结转今后年度扣除。二、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钱开销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29号)规则:“企业产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钱开销,不超越以下规则核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历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买卖两边及其雇员、署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定服务协议或合同承认的收入金额的5%核算限额。”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规则:“电信企业在开展客户、拓宽事务等过程中(如托付出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理商付出手续费及佣钱的,其实践产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钱开销,不超越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四、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钱开销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钱开销,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开展客户、拓宽事务等过程中因托付出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产生的手续费及佣钱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