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少数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各样的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兼并收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等股权类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实物资产、可供出售金融实物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公司规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期末应对短期投资做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短期投资有几率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有效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公司规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做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八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允许超出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允许超出 1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提供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关注投资项目的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有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不是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做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全程监督,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对外投资的相关审计情况。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一)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名称、投资目的、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地址、规模、经济性质、营业范围、注册投资的金额、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情况并提供对应的附件)及别的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提出、被投资公司基本情况(同上)、投资形式和形态、投资量、资产金额来源、投资效果、效益测算、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前途及产品和营业范围的市场需求状况、对投资的监督管理及别的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别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全方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可于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资本预算。年度资本预算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依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可于年度资本预算之外选择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公司应按照该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派出执行董事、董事或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首席财务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及其重要的作用。对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负责对出资的利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