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提出“现有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的目标,为推进我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细则》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建议》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而制定。
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土地、房产产权应清晰且无抵押。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再次申请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在同一校区一贯制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若非义务教育阶段申请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并符合相应独立办学条件,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现有民办学校董(理)事会成员全体通过选择登记决议,并由所有董(理)事签字确认;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凭董(理)事会决议书向审批机关提交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二)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
(三)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土地划拨改为出让申请;
(四)现有民办学校根据《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浙财资产〔2018〕26号)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清算,形成财务清算报告初稿。审批机关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财务清算报告初稿进行审核评议,并形成评议结果;
(六)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持过渡期《办学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涉税等事项;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现有民办学校开展过渡阶段的补充财务清算工作,形成补充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审批机关对学校出具现有民办学校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书面批复;
(八)现有民办学校做好房屋、土地以及其他资产的过户手续,办理税费缴纳手续,处理对内、对外经济关系变更手续;
(九)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办学许可证》;
(十)现有民办学校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注销手续,到现有登记部门依法注销现有法人登记。
学校清算的净资产按照资产来源划分为举办者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办学积累(含土地增值)等四类。
在市县两级人民教育基金会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基金,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所形成的社会公共资产由市县两级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托管,实行专款专用。
(一)按照有利于调动民办学校举办者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置。
(二)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认定为学校举办者所有。
(三)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不含办学期间历年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仍有结余的,按不低于学校结余资产20%的比例给予举办者奖励,具体由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四)返还给举办者的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和给予举办者奖励后的剩余资产为社会公共资产(含办学期间历年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可委托属地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管理,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标继续用于区域范围内的民办教育事业。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在学校注销中所获得的所有资产,必须全额投入所登记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规定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
原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需转移给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后方可列入清算范围。列入清算范围的土地资产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来进行土地资产处置。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行情报价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或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原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土地使用权不转移给营利性学校的,其原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回收价款按现时点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计算。举办者要求接着使用原有土地的,可通过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
民办学校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应缴纳的各类税费后,剩余部分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涉及的不动产,在向自然规划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申报审核,税务部门完税后办理转让登记。
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所持有的净社会公共资产,用于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予以处置:
(一)出让净社会公共资产。鼓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次性出资向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购买社会公共资产用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二)出租净社会公共资产。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将净社会公共资产出租给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由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固定回报率向基金会支付资产租赁费。
(三)参股办学。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所持有的净社会公共资产按评估价入股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持股票比例行使股东权力,参与收益分成。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过程中所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予以执行。
(一)账簿记录等会计核算资料能准确反映由原始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形成的净资产、财政拨款形成的净资产、社会捐赠形成的净资产、办学积累(含土地增值)形成的净资产的,按照账簿记录等会计核算资料认定。
(二)账簿记录等会计核算资料无法准确反映财政拨款形成的净资产、社会捐赠形成的净资产、学费等营收形成的净资产(办学积累)的,按照学校成立起至财务清算基准日止历年财政拨款收入、历年捐赠收入、历年学费等业务收入占三类收入总和的比重,对净资产中扣除举办者原始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后的剩余部分进行分摊,依次确认为财政拨款形成的净资产、社会捐赠形成的净资产、办学积累形成的净资产。
(一)举办者原始出资(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按照设立申请、办学协议、学校章程、验资报告、法人登记证书、会计账簿记录等资料认定。
(二)财政拨款。依据财政资金拨付文件、资金到账有关单据、会计账簿记录等资料认定。对财政性经费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应明确资产名称、目前状态、原始价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不列为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依据捐赠合同、资金到账有关单据、会计账簿记录等资料认定。明确捐赠用途、近三年度收支情况、账面余额。
(四)办学积累(含土地增值)。净资产中除举办者原始出资(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以外的部分,应结合历年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等资料认定。
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绍兴市教育局、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