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新鲜的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于:资产管理 日期:2024-08-27 02:22:21 浏览:21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充分的发挥资产的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1. 固定资产:单价在5000元(含)以上、使用年数的限制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的过程中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

  2. 低值易耗资产: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物品且单价500元(包含)以上、不足5000元的。

  2. 拟定、调整计提折旧的资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等折旧政策,并按照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3. 建立完善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对资产的构建、转移、出售、处置引起的价值增减变动来控制和管理;

  1.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责任,落实各类资产管理;

  8. 检查和组织协调各部门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考核资产运用的效率和效益,督促对资产运用及管理采取改进措施,对有关行为提出奖惩建议;

  1. 作为资产使用和保管部门,负责对资产保养、维护、清洁、报修、配合盘点等工作;

  4. 配合办理资产的购置、修理、归还等有关手续,并按规定进行清查盘点工作;

  5. 接受行政管理部对资产使用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报告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1. 各部门及分公司依据公司发展需要,对本部门下年度预算情况于每年年末进行上报至行政管理部(详情见附件三)。

  2. 行政管理部依据需求进行汇总,形成新年度的行政费用预算表并报CEO审批。

  4. 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购预算外的资产,由需求部门填写《预算外资产申购情况说明》(详情见附件八)。存在下述情况的不得纳入年度预算:

  1. 各部门及分公司以OA的形式向行政管理部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应审核申请内容,对需求的线. 本着节约的原则由行政管理部根据需求优先内部调剂,经核实无法调剂的,正式进入审批流程。

  3. 对于审批通过的,由行政管理部根据需求来做采购,对于预算内的需求执行优先采购。

  4. 对于总价值小于一万元(含)的,由行政管理部审批后采购;对于总价值大于一万元的,还需CEO审批通过。

  5. 各部门上报的需求应明确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估金额等关键信息,对于需求不明确的情况,行政管理部应予以驳回。

  1. 行政管理部依据需求进行采购,总金额超过一万元的采购需求,以比价的形式确定供应商。

  1. 对于采购到位的资产由行政管理部组织验收,经行政管理部、需求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满足使用上的要求方可办理登记入库手续(详情见附件一)。

  2. 对于验收合格的资产记入资产台账并张贴标签。验收不合格的资产,由行政管理部联系供应商退货。

  1. 领用人对《资产领用单》(详情见附件二)的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领用。

  1. 由行政管理部负责组织资产盘点工作,财务部及各部门协助盘点(详情见附件九)。

  4. 盘点结果:对于账实不符的情况,由行政管理部查明原因及责任,上报领导。

  1. 凡列入公司的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

  2. 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一定要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资产管理员签字(详情见附件四)。

  1. 各部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故障且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及时报修至行政管理部。如维修价值超过一万元(含),需CEO批准后实施(详情见附件六)。

  2. 如行政管理部没有办法进行维修,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派第三方专业机构维修。

  (二) 行政管理部对报修资产破坏程度进行初步评估。如发现是人为损坏的,应立即启动报损程序。

  4. 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做报废处理,由责任部门发起报废申请(详情见附件七):

  (一) 使用年数的限制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可以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 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接着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 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5. 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残值评估,对于有变卖价值的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处置。

  2. 在资产损失中,属自然灾害或自然损耗等非人为问题导致损坏或毁损的资产的,直接按资产维修或报废程序进行处理。

  3. 损失发生后,责任人、责任部门及时向行政管理部报告损失情况,并填写书面报告(详情见附件五)。

  第十九条 资产台账分为资产实物账与资产卡片账。资产实物账由行政管理部负责维护,资产卡片账由财务部负责维护。

  第二十条 各项资产应使用唯一编码,且在资产的全生命周期内保持不变。编码要求规定如下:

  1. 资产申购部门自签字领用之日起正式成为该资产的责任部门,该资产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1. 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相关资产,在使用的过程应随时保持资产的完整性与整洁性(包括资产标签、盘点标记等)。

  2. 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应对在用资产进行日常检查,确保资产操作、运转正常,无故障和事故隐患,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3. 使用人即将离职或不会再使用某一资产时,使用人应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或归还手续。

  4. 使用部门归还实物时,行政管理部应仔细核对实物与台账信息,对检查情况如实记录。

  5. 行政管理部应建立资产出库及还库交接记录,登记交接资产的基础信息、交接时间,并由交接双方确认签字。

  第二十三条 对于积极主动工作,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创造较好经济价值、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相关制度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按照当前资产净值,最低200元的标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人为损坏资产进行经济处罚的情况,经评估后按照实际维修费用计算;因人为丢失资产进行经济处罚的情况,经评估后按照事发时资产净值计算,最低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