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国有资产

来源于:资产管理 日期:2024-06-01 02:08:36 浏览:21次

  局)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己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市城管局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最重要的包含国家及上级各部门拨给市城管的资产,依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一)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形成配置、使用、处置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的执行程序;

  (二)建立产权清晰、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管理有序的内控制度,形成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效能充分的发挥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2.根据单位实际在做的工作需要、现有资产存量和使用状况,编制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计划及新增国有资产购置预算。

  4.建立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细账,做好国有资产实物登记和保管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6.对需转让、置换、调配、报废和报损等国有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手续。

  7.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定期对国有资产库存、使用等情况做统计,并将结果及时上传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一)国有资产配置要厉行节约,对有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做配备;对没有配备标准的国有资产,应当从实际要出发,从严控制,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合理配备。充分的利用现有国有资产,杜绝积压浪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二)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金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的国有资产,办公室应当及时入账。

  1.根据本单位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各科室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购置预算,经办公室审核汇总提出意见,经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购置计划。

  2.办公室根据年度部门经费安排资产购置预算资金,不得办理无购置预算的资产购置事项。

  3.各科室需要购置物品,需经办公室审核并经领导审定后再行采购;配置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购置的资产须经办公室先行登记后,再报销入账。

  (一)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的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固定资产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领用和调换必须填写《国有资产领用/调换单》。

  (三)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专人专用专管,不得自行外借。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国有资产,退休、工作调动时应及时向办公室移交原保管使用的物资。

  (一)国有资产的处置是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应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各科室的国有资产如要处置,先报办公室审核确定,提出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国有资产处置变更后,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及时作出调整有关国有资产、资金账目,保证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五)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对有必要进行资产评定估计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三)办公室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的评估,评估完成后,评估结果(或建议价格)应履行备案手续。

  (二)办公室应每年对各科室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一次清查,防止资产流失,清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科室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一)办公室应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3.是否建立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卡片、台账,账实相不相符;4.其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二)国有资产使用责任人造成国有资产缺少或损失的,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销账;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责任人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作损失或作其他处理;属于违纪行为的,应移送纪委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