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习惯政府法制建设的需求,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令顾问作业的领导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担任政府法令顾问的使命,是为政府在法令规则的权限内行使处理功能供给法令服务,促进政府作业的法令化、制度化。
(一)就政府的严重决议计划供给法令方面的定见,或许应政府要求,对决议计划进行法令证明;
(三)参与处理触及政府的没有构成诉讼的民事胶葛、经济胶葛、行政胶葛和其他严重胶葛;
(四)署理政府参与诉讼,保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保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令顾问,应当在洽谈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令顾问处(律师业务所)签定聘应合同。聘应合同一般应选用书面形式。
法令顾问处(律师业务所)和政府也能够精确的经过详细状况,洽谈选用其他方法树立法令顾问联系。
第五条政府与法令顾问处(律师业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第六条法令顾问处(律师业务所)应当指使具有较高的思维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的律师担任政府法令顾问。
第七条律师担任政府法令顾问,应该依据合同规则和政府托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逾越托付权限,也不能够从事与实行法令顾问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八条为便于政府法令顾问开展作业,担任政府法令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力:
第九条担任政府法令顾问的律师,对其作业中触摸、了解到的秘要和不宜揭露的状况,负有保存隐秘的职责。
第十一条律师担任政府法令顾问,不得使用政府法令顾问的身份,署理别人处理法令业务。
第十二条政府延聘法令顾问,依据本身的需求能够由法令顾问处(律师业务所)指使一名或许数名律师担任,也能够由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担任人和律师组成的法令顾问团(组)担任。法令顾问团(组)能够设首席法令顾问。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令顾问作业,应当加强指导、处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当这项作业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