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适用的理解

来源于:行业动态 日期:2024-09-19 06:46:25 浏览:15次

  由于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是此次《公司法》修订的重中之重,且引发的讨论也最为激烈,加上2024年7月1日起新《公司法》施行后会出现新旧公司并存的局面,如何保证新《公司法》的有效、有序实施,防止由于新旧公司并存带来的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期限等法律适用的困境,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于新《公司法》的有效实施,对于新旧公司并存阶段的有序衔接,对于旧公司(存量公司)向新《公司法》的平稳过渡,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第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新设公司出资期限的要求,以及对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的理解与具体适用,即(1)202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全部注册资本;(2)2024年7月1日以后,采用发起设立、定向募集设立这两种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足股款,也就是在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必须实缴全部股款;(3)采用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必须全额缴足。

  就验资证明而言,征求意见稿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而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第二,为了防止股东或者公司规避新《公司法》关于五年认缴制的规定,在公司设立时将注册资本规定为很小的数额,并使其符合五年出资期限的要求,但在公司成立后立即修改公司章程,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将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到极大的数额,同时规定很长的增资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也应当在五年内实缴到位。该五年应当理解为自公司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之日起计算。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三,明确了存量公司出资期限的要求。这一点很重要,也是涉及到新《公司法》的溯及力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存量公司采用“3+5”的过渡期安排,即对于存量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到2027年6月30日止,给予三年的过渡期,三年过渡期之内(包括在该三年期限的最后一天)企业能将出资期限调整到五年之内。这就是“3+5”的含义。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过渡期内无需调整出资期限。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在三年过渡期结束后超过五年的,应当于新《公司法》施行之后三年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认缴期限应当向社会公示,并记载在公司章程内。对于存量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3+5”的过渡期安排避免了存量公司与新公司“一刀切”地一律适用新法而非常有可能带来的混乱局面,继而形成对存量公司法律适用的不公允,兼顾到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权威性,有很大效果预防长时间内新旧公司在出资期限、出资额方面并存不一致的局面,有利于新法立法宗旨的实现。

  第四,明确了过渡期后仍然没有对出资期限作出调整的公司的处置方式。对于三年过渡期届满后即2027年7月1日后,出资期限长于五年,而公司仍然未将出资期限调整为五年之内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其于九十日内将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该九十日是指自2027年7月1日起算后的九十日,亦即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公司最晚在2027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调整,调整到五年之内。若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其作出调整后仍然拒绝调整,则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其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明确了出资期限、出资数额异常的判定处置方式。如何理解并适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出资期限与出资额“明显异常”,征求意见稿对于出资期限采用了三十年的标准,对于出资数额则采用了十亿元的标准,即“30年+10亿”的模式。需要指出的是,“30年+10亿”只是一般情形下判断是否涉及“明显异常”的标准,并非绝对的、唯一的标准,公司登记机关还需要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实质判断:一是股东的情况,特别是股东的出资能力;二是公司的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判断方法有能要求企业来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做评估,或者与有关部门协商研判。如果最终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确实存在很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能要求公司在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做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允许超出五年。

  第六,创建了特别减资程序。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简化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的流程和材料,提升网上办理便利化程度。其中,对于没有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债权债务等情形,以及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债权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而不需要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办理减资程序。(北京大学教授 刘凯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