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华融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瑞银出资办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财物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详见公告清单)享有的主债务及担保合同项下的悉数权力依法转让给瑞银出资办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瑞银出资办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告诉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瑞银出资办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务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当即向瑞银出资办理有限公司实行主债务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好的偿付职责或相应的担保职责。
1、本公告清单列示到财物转让基准日2016年1月20日的告贷本金余额,告贷人和担保人应支交给瑞银出资办理有限公司的利息按告贷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核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种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撤消营业执照或损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实行职责或实行清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