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体育中心广播电视塔PPP项目咨询服务合同

来源于:华体会体育最新登录地址 日期:2024-04-14 11:36:29 浏览:15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六安市体育中心&广播电视塔PPP项目 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项目概况:六安市体育中心·广播电视塔是我市2016年计划重点建设项目,目前已完成土地预审、环评批复等审批手续,正在办理可研审批。项目计划采用PPP模式实施,总投资10亿元(不包括土地费用、户外体育设施等),总建筑面积约10.6万平方米。建设内容有体育场、体育馆、体育学校及室外体育场所,其中体育场设计座席30000个,体育馆设计座席6000个(固定加活动),体育学校设计容纳在校运动员约800-1000人,并建设食堂和综合性训练馆等;六安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整塔总高度300-350米左右为宜,自下而上分为塔座、塔身、塔楼、桅杆等几个部分,内置电梯。分别内设高低压配电房、消防、控制室、电视发射机房、调频发射机房、大厅、办公、展厅、观光层及天线桅杆等。鉴于拆迁规划,新建海拔约350米广播电视发射塔,占地50亩,以实现规划频点100多套广播电视数字节目的无线发射任务。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本项目的咨询服务机构,承担本项目的以下咨询服务工作:(有委托请在□内打√并说明具体内容)

  (二)采购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标准执行,由中标社会资本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费(如有):按皖价服【2007】86号文规定标准执行,由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支付。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咨询业务。

  l.1 咨询服务合同:委托人将本项目咨询服务工作委托给拥有相对应咨询服务能力的受托人,实施咨询服务活动。

  l.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咨询服务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项目咨询服务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项目咨询服务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l.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项目咨询服务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咨询服务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服务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服务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咨询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不含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l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咨询服务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1 委托人将委托咨询服务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咨询服务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报建证等);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咨询服务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咨询服务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咨询服务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咨询服务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咨询服务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咨询服务项目负责人。咨询服务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向委托人宣传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服务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5.3受托人应对咨询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负责。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7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咨询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咨询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联的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6)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经营事物的规模,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服务报酬的计算方式、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咨询服务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若因受托人项目成本支出过高,可由委托人或社会资本方补偿部分咨询服务费用。

  8.3在咨询服务经营事物的规模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审会务费、评审专家的差旅费、咨询服务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1由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服务报酬20%的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咨询服务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支付服务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服务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服务报酬的利息。

  9.5委托服务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社会资本方收取。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咨询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服务报酬;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式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 -(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相对方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性能相关的任何咨询资料和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式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范围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节假日除外),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联的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联的资料后,于7日内(节假日除外)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日内(节假日除外)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咨询服务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咨询服务业务。当需要恢复咨询服务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日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咨询服务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再启动该咨询服务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明显的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一定调整。

  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咨询服务业务,且委托人支付了全部服务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对应的损失。

  15.4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委托人份和受托人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真实的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做补充。

  1.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广东省、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向受托人提供本项目咨询服务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政府有关文件、立项批准手续、可研批复报告、规划许可、报建证等)的时间: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咨询服务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 有关的资料提供齐全后30天内完成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评价报告;后续工作依据法律规定时间及项目进展推进。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咨询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如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需

  职务:招标二部经理 执业资格:招标师、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房屋建筑物)、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4.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下列工作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咨询服务工作的内容和时间:采购阶段前的咨询服务工作,在有关的资料提供齐全后30天内完成。

  (3)承担咨询服务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咨询服务工作的内容中所发生的与受托人有关的费用,如报告编制印刷费、通信费、差旅费等。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咨询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联的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6)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咨询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详见协议书。除因受托人问题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合格外,不因委托人放弃采用PPP模式运作或政府方调整运作模式导致咨询服务成果未通过审核而免除支付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咨询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服务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适用

  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咨询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