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有的交税人依然以为,会议费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只需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值得在这上面动一番脑筋。
事例:一家单位有一张会议费开销凭据,后边附了会议告诉、会议日程、会议发票(查验为真)等证明材料。应该说,按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要求,该会议费开销,税前扣除没问题。
可是,检查人员细心检查记账凭据和原始凭据后,心生疑虑:一是这笔金额为整数;二是对这个一般性的会议来说,金额显着偏大;三是发票由一家大酒店开出,而印象中,这家酒店只供给餐饮服务。
尽管有疑点,但检查人员并没有从被查单位这儿找出更有力的根据。怎么办呢?办法自然是从对方下手。检查人员从“金三”渠道查到了开出发票那家大酒店财务室的联系方式,把电话直接打给了这家酒店的报税员,她一听是稽察局的,有些严重,当问到20万元会议费的问题时,她闪烁其词,不太想说。检查人员采取了攻心战术:“咱们并不想查你们,你只需告诉我,收取20万元会议费,你们供给了什么样的服务就行,假如你不说,也行,咱们把你们也列入稽察,再查出你们的涉税问题,就不太好办了,老板恐怕也不会容许你,期望你了解咱们的意图……”
她听了有些惧怕,然后说,我先查下,过会儿给你回电话。过了一瞬间,电话打过来,她说,详细的内容,由于时刻相对来说比较长,材料现已归档,但从你供给的状况看,应该是办的餐费储值卡……
问题真相大白。本来,这笔所谓的会议费,是被查单位在这家酒店办的一张储值卡,金额20万元,专门用于定点在这家酒店对外招待,底子不是会议费。
应调增该企业当期的应交税所得额。假如形成少缴税款的,还要追缴、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的罚款。既然是餐饮、用于招待之用,按规则要按照产生额的60%、但最高不答应超出当年出售的收益的0.5%限额扣除。那么,在核算时,是不是要把20万元全额作为招待费核算答应扣除数呢?明显不可,由于,20万元尽管一次性计入了管理费用,但却是分次消费的,在一个交税年度也或许并未消费完,所以,要根据储值卡的消费清单,只要在当年实践产生的消费金额才可当作答应限额扣除的核算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