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咨询服务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咨询服务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市〔2017〕13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发〔2018〕2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操作的过程的通知》(贵政办发〔2017〕2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市政府工作部署,为规范“设计-采购-施工”(以下简称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采购、运营、付费及监管等行为,结合我市当前采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关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运用,本实施方案处于试行阶段,对部分项目先试行,先试运行一年。待国家、自治区完善相关的制度,我市摸索出相关经验后,并结合实际进行推广。
(二)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下。确有需要引入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共同提出,原则上多个项目应进行整合。项目打包数量应考虑项目管理咨询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配置,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承担项目管理负责人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三)其他模式的项目。对于非采用EPC模式实施,且为政府投资或政府付费为主的,需引入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重点项目,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项目采用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项目管理咨询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企业、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筛选需要采购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项目,拟定采购预算金额;指导和评价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的相关工作,提出基本费用的意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建筑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等相关单位做好项目推进;做好工程投资控制工作。
(二)市财政局。对列入采购范围的项目和采购预算金额、绩效分成金额提出意见,对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的基本费用做复核和绩效分成进行考核并及时付费。
(三)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听取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的意见并进行回复,审定项目设计优化方案,组织做好现场签证工作。
(四)建筑设计企业。充分听取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的意见,对设计优化方案与原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比选,并给出倾向性意见,再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有权审批部门审定。
(五)项目管理咨询企业。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审工作;全过程参与设计优化并提出意见;对项目预算、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等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参与现场签证工作、绩效分成。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文件及项目合同进行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审查;对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费提出付费方案。
针对我市已实施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存在的问题,本实施方案所指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最重要的包含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设计优化咨询服务、合同咨询服务、现场签证管理咨询服务等四个方面。
本实施方案所指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内容不同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发〔2018〕2号)所提出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不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跟踪审计等服务内容。待我市探索出较为成熟的EPC模式项目管理经验后,我市再相应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购方案。
(一)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审工作;对项目预算、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等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供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意见。项目管理咨询企业作为第三方监督角色,监督建筑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价格的限额体系(估算概算预算),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工程总承包价格不能突破估算;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工程总承包价格不能突破概算。经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后,设计阶段的工程费用、勘察设计费不能突破对应的中标价。
(二)设计优化咨询服务: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以及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的设计变更,在不降低建设标准和质量的前提下对设计图纸提出优化意见,控制设计阶段的投资。
1.可行研究报告阶段的设计优化:通过对项目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的确定,对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选,确定最佳方案。
2.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优化:根据项目类型,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优化。例如,房建项目可从占地面积、土地利用、基础型式、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等方面比选设计优化方案;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从选线、技术标准、路基换填、桥梁下部结构、建筑材料等方面比选设计优化方案。
(三)合同咨询服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文件及项目合同进行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审查,合理分配各方风险,避免追加工程投资的风险完全由一方承担。
1.参与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出具书面咨询意见。
2.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工程合同价、付款、变更、风险分担、索赔等条款的合规性、合理性出具书面咨询意见。
3.预判工程中也许会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咨询意见。
(四)现场签证管理咨询服务: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对现场的各种签证进行见证,与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共同对签证工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把控。加强对设计变更的控制,避免不合理变更造成工程建设成本提高;监督施工方严格按规范开展工作。深入施工现场,跟踪设计的具体实施,并立即处理差异及变更等问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项目管理咨询企业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意见存在一定的差异时,由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综合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参建方的意见,整理出完整意见方案,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决定最终采纳的意见。
按照《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操作的过程》(贵政办发〔2017〕24号)规定,在合同签约价内的设计变更由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共同负责审核。项目管理咨询企业重点审核是不是满足合同、规范及定额等相关规定要求。
市委、市政府书面同意的设计变更,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监理等单位现场确认,并开会研究决定(工期、费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技术方面的合理性。设计变更方案中涉及实施工程技术要求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如有合同外新增项目尚未实施的,市财政局评审变更工程部分的预算;如有合同外新增项目正在实施或已完成实施的,市财政局不再评审变更工程部分的预算,直接进行结算审核。增加工程费用达相应比例的,项目管理咨询企业需在提交市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前,提供审查意见。项目管理咨询企业重点提供设计优化咨询意见、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意见、现场签证咨询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政管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多家服务质量较优的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组成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库,采取抽签方式从库中轮流抽选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开展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入驻中介超市,接受中介超市的统一管理。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阶段:拟采用EPC模式的项目,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在项目储备阶段中提出采用EPC模式建设的需求,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中分析采用EPC模式实施的必要性及提出较为合理控制工程投资的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应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阶段同步完成抽选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的工作,服务内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设计优化咨询服务、合同咨询服务、现场签证管理咨询服务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原则上我市EPC模式的项目要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再开展招投标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后开展招投标的,原则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深度要接近初步设计,并且要附有初步勘察报告,建筑设计企业要及时说明情况,及时报告。
2.招标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合同签订阶段: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未提出项目采用EPC模式建设需求的,但是后续前期工作推进中提出需要采用EPC模式建设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确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含PPP社会资本方)之前或同时,完成抽选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的工作,服务内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设计优化咨询服务、合同咨询服务、现场签证管理咨询服务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也可根据真实的情况调整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
3.施工阶段:根据目前我市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实际的需求,在项目开工后但未竣工前,也可引入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参与项目管理,根据实际的需求确定服务内容及费用。原则上,对已完成工程量超出60%的项目,不再引入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参与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咨询服务采用“基本费用+绩效分成”的付费方式。基本费用包含合同咨询服务费、现场签证管理咨询服务费用与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费用;绩效分成为设计优化咨询服务费用。现场签证管理咨询服务费用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费;合同咨询服务费用在项目建设另外的费用单独列支;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费用参照附件1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费用进行计费;设计优化咨询服务费以绩效分成方式付费。
市发展改革委针对每个项目工程特点和服务需求,参照国家、自治区、行业标准及市场行情报价水平,提出项目管理咨询服务采购上控价格,并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中标的项目管理咨询企业。
1.项目建设管理费用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附件(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中相应的收费标准计算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后,按照计算结果的五折至六折及市场行情报价水平设置采购上限价,结合采购服务时间节点按比例调整采购上限价,并通过市场竞价,确定最终中标价。
根据服务采购时间节点的三个阶段进行比例分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阶段100%;工程总承包招标与合同签订阶段85%;施工阶段60~85%。
2.合同咨询服务费用参照《贵港市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考虑到工程建设的专业性、必要性,适当上浮,聘期与项目建设工期同步。
3.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费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88号)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计算相应的造价咨询费用后,按照计算结果的五折至六折及市场行情报价水平设置采购上限价,结合采购服务时间节点按比例调整采购上限价,并通过市场竞价,确定最终中标价。
根据服务采购时间节点的三个阶段进行比例分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阶段100%;工程总承包招标与合同签订阶段90%;施工阶段85%。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前,项目管理咨询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含社会资本方)通过提供设计优化、专业咨询、项目创新管理等服务,在不降低建设标准和质量前提下,工程完工结算总价低于合同签约价的,项目管理咨询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含社会资本方)可参与结余资金的分成。
在《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操作的过程》原设定项目结余分成机制的基础上,减少建筑设计企业分成比例,用于奖励项目管理咨询企业。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参与分成比例为项目结余资金的25%~35%(暂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分成比例按《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操作的过程》规定继续执行。
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基本费用(项目建设管理费用和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费用)先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经费给市发展改革委,最终列入项目估算、概算。绩效分成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载明的要求,按时提交内容、范围、格式、深度和质量等要求符合国家及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规范规定的成果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提交成果的进度申请服务付费。
根据“谁采购谁监管”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的合同履约情况做监管,务求取得实效。
1.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应当具备与所承担工程规模相符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两项及以上的甲级资质。
2.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并在确保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筑设计企业同意,将其他咨询业务择优分包给拥有相对应资质的企业。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对咨询业务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同意。
3.同一项目的管理咨询企业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公司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不得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4.项目管理咨询企业不可以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含社会资本方)签订合同,但能帮助建筑设计企业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含社会资本方)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履行。
5.项目管理咨询的具体服务内容、范围、权责、违约赔偿等由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约定;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开展工作,成立管理机构,按时提交符合相关规定的成果文件。
6.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应当具备项目管理咨询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建立与项目管理咨询相适应的项目团队,实施合同范围内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优化设计咨询、合同咨询、现场签证管理咨询等服务工作,督促分包企业的咨询服务工作,全面履行项目咨询管理职责。
7.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优化设计咨询、合同咨询、现场签证管理咨询等负总责,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管理咨询企业负责;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发包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8.市发展改革委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的工作进行抽查,如发现项目管理咨询企业有违约或者失职等不当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做处理,处理方法主要有:削减服务基本费用、取消绩效分成、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项目管理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9.项目管理咨询企业严格遵循工程建设价格的限额要求,以估算概算预算的原则进行控制。
10.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参与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其绩效考评参照市政府及相关行政主任部门对预算造价编制单位的规定执行。
11.除市委、市政府或建筑设计企业提出设计变更要求,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追加工程投资外,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超出实际合同签约价的5%以上,相应扣减10%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费;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超出实际合同签约价的10%,相应扣减20%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费;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超出实际合同签约价的15%,扣减30%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费;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超出实际合同签约价的20%以上的,不再支付该部分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费。
12.除市委、市政府或建筑设计企业提出设计变更要求,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追加工程投资外,项目追加工程款超出实际合同签约价的4%,将对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的工作进行抽查;项目追加工程款超出实际合同签约价的8%及以上,市发展改革委或市财政局有权终止项目管理咨询合同,变更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如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在可研批复后介入项目,由于可研阶段出现错漏项而造成追加工程款则不追究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的责任。
1.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职责或市政府意见,对项目管理咨询企业明确管理范围及充分授权,项目管理咨询企业代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工程建设价格、设计优化、合同、现场签证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做严格把控。
2.项目前期资料尽量准确,尤其是测量、勘察、物探等,确保前期估算费用准确、科学、合理,尽量不增减项目。
3.工程可行性方案完备,确保技术切实可行、经济估算合理;设计控制引导施工,避免人为变更设计、增加费用。
6.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有权审核部门等相关单位理应当认真听取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的意见,应如实记录是否采纳意见。
7.项目管理咨询企业提出优化方案时,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尽可能协调达成一致,当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不同意见方应分别提出各自优化方案及理由。建筑设计企业对优化方案与原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比选,并给出倾向性意见,再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有权审批部门审定,确保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
8.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项目管理咨询企业提交的设计优化方案节约额,按时向项目管理咨询企业支付服务费用。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政府部门的问题导致项目管理咨询实际工期延误的,可适当补偿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可按(原基本服务费/原服务天数)×延长天数计取,实际以最后采购商谈签订合同内的补偿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