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支出一直是高职院校商品和服务支出中一个重要项目。高职院校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占商品服务支出的比例,各年度支出比例虽有一定的波动,但基本平稳。鉴于其重要性,加强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监管及规划,解决目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实现精细化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高职院校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支出存在的问题(一)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界限不清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咨询费和劳务费有明确的区分。咨询费(30203)是指核算单位支付给外单位或个人的咨询方面的支出,如专家咨询费和其他咨询费。劳务费(30226)是指核算单位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工资、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工作中通常认为专家服务是具有专业性、独特性的工作,而劳务服务则是大众性的工作,或在专家指导下完成较为专业的工作。可见,专家服务和劳务服务在技术上的含金量和智力含量这方面要求是不同的。
研究部分学校、事业单位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管理办法后,注意到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专家咨询费属于劳务费的一种,将其归入劳务费核算,未启用咨询费科目,但工作中聘请专家最大的目的在于咨询,对学校不熟悉、不擅长的领域或未能达到的技术向专家咨询存在必要性。
二是专家咨询费仅核算专家服务中属于专家咨询的部分,而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与学校业务相关活动的评审、论证、鉴定、验收,以及临时性专业性工作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劳务费,在劳务费科目中核算。这种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实务中操作难度较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中指出,专家咨询费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而对于与学校业务活动相关的评审、论证、鉴定、验收,以及临时性专业性工作大多采用的也是这三种形式,哪些工作属于咨询工作、哪些属于劳务工作分辨难度大。
三是认为专家咨询费、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劳务费都是专家费,归入专家咨询费核算,其他专业方面技术含量较低的归入劳务费核算。这种做法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主要根据工作所含技术上的含金量进行区分,更易于理解,操作上更加可行。
可见,现实工作中对于专业人员劳务费界定为咨询费还是劳务费是存在分歧的。同时,除特别资金来源外,大多支付标准中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采用的是同一支付标准,导致现实工作中没有区分专家费、劳务费的必要,也导致经济分类中咨询费(30203)和劳务费(30226)这两个科目无法明晰。但是使用统一的支付标准,显然对于技术上的含金量较高的专家服务来说不太合理。
除此之外,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申报、支付方式完全相同。财务部门通常要求提供的资料有两类,一是专家、劳务的人员信息;二是包含工作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支付标准等支撑材料信息。至于报销时选择专家咨询费还是劳务费,大多由经办人自行决定,随意性较大,工作中甚至出现向搬运公司的工人支付专家费的情况。
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的界限不清,会导致项目申报人员、预算人员、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认知不同,有可能导致项目申报内容、预算下达内容以及预算的执行出入较大,增加审计人员负担,干扰经费的正常运行。
目前可参照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支付标准的相关文件较多,中央部门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除此之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等。这些文件因制定时间不同,所针对的行业、工作内容不同,设置的标准也差额较大,增加了实务操作难度。
第一,2006 年颁布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目前仍有较多地方政府采用该标准的上限作为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支付标准,且应用非常广泛。例如,从经费来源角度,部分高职院校除科研经费、讲座培训类专家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和采用合同制管理的学校特聘人员专家咨询费外,其他资金都采用该项标准。但随着近些年社会平均工资的逐步增长,这个指导价格虽没有严重脱离当前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但对于专家咨询这类技术、智力含量较高的工作来说,已经明显偏低,显得力不从心。且该标准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采用无差别支付标准,造成不同技术含量的工作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的状况,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第二,为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将专家咨询费整体提高为过去的三倍,由于该标准与其他标准差额巨大,部分高职院校在支付专家咨询费时,仅限科研经费采用此标准,并未完全对标其他资产金额来源的专家咨询费标准。这就造成了不同的资金来源,相同技术上的含金量的工作执行不同的支付标准,存在资金来源支付歧视。
第三,对于讲座、培训类专家费,参照文件中列出了高级职称培训专家的讲课费标准,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并未考虑,导致现实操作中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在支付讲座类专家费时无据可依,但工作中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的讲座、讲课费却普遍存在。
为规范高职院校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支付,学校普遍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实施办法和细则,支付时要求除填写专家基本信息、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信息外,还要在所附支撑材料中标明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形式十分严谨,但执行中与现实还存在脱节之处。
第一,一方面由于大部分资金来源支付专家咨询费标准较低,另一方面由于现有文件规定专家咨询费标准以职称为依据,职业院校聘请的企业专家所在企业没有职称的评审机制,仍然按职称高低发放专家费不合时宜,直接导致了支撑材料中专家工作量、工作天数和工作方式等填写不规范,存在更改痕迹,无法取得真实的工作记录等相关问题。
第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支付的合理性很难判断。为避免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多发、乱发、滥发现象,文件普遍要求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应坚持工作所需、节约高效的原则。工作中财政专项、校内专项,申报时通常会聘请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无实质工作内容、无明确需要等不合理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能够有效事前禁止。但使用部门经费、科研经费、其他经费支付的专家费却缺乏合理的监控。工作中曾出现某部门预算不准确,年末突击花钱,将剩余额度以大额专家费的形式支出的行为。
第三,对于零星聘请超过一个月的专家和劳务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的结算周期规范不到位。学校财务部门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通常以月为结算单位,但现实工作中,存在一次性支付若干月专家咨询费的情况,大多数高职院校对个别长期聘请的专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要求,且存在结算周期管理缺失的情况。
建议高职院校财务部门梳理总结酬金系统所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用,界定学校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例如,将课程开发、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各类大赛指导、科研课题申报立项、结题评审、审稿、外聘专业带头人、资源库建设、教育教学成果评审、教学质量测评、项目论证等界定为专家咨询费;将学生勤工俭学、投稿、拍摄、网站设计制作、采访等界定为劳务费。同时,建议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不可支付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范围,方便会计专员操作。
鉴于目前中央、地方未出台较为全面、具体的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的支付标准,建议在不违背相关文件的前提下,高职院校可结合学校发展的真实的情况,制定学校的内部标准,目标是减少分类,尽量做到同工同酬。
专家专业性工作和劳务工作应根据其从事的工作内容、所含技术上的含金量进行区分,职称不应成为唯一的发放标准的衡量依据。对于从事专业工作却不存在职称评审机制的企业人员、社会人员不宜强行套用职称标准。
建立以所付出劳务的技术、智力含量为衡量依据的专家咨询费的支付标准,并合理提高非科研类经费专家咨询费的支付标准。为充分体现专家的智力劳动价值,建议其他资产金额来源的经费参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支出是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为避免出现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权限过大而产生舞弊行为,将风险防控于事前,建议校内部门、科研项目预算申报时,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支出事项、开支对象、人次时间以及支付标准予以列明,同时聘请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评审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合理性;根据重要性原则,预算支出小的科研项目所涉及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由于金额小,数量多,监管难度大,常常是监控忽略之地。但也正是这些小项目,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支出舞弊风险大。建议抽取特殊的比例的小型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参与预算评审,提高科研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执行诚信度。同时,将评审后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明细内容嵌入预算系统中,做到精细化管理,无预算不支出,尤其避免年末突击花钱的行为。
目前运行的酬金管理系统最大的目的是正确统计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发放信息以及正确核算个人所得税,注重收集专家、劳务人员的身份、姓名、卡号等信息。随着信息化水平、管理要求的不断的提高,业财融合理念的一步步成型,酬金管理系统所能实现的功能也应随之增加。建议酬金管理系统中除提供上述信息外还应管理以下资料:一是专家、劳务人员具体上班时间、工作方式、工作内容,以便检查与预算相不相符;二是专家、劳务人员工作记录、工作场景音频、视频等,用以确认专家、劳务人员的工作的真实性和服务的品质;三是专家服务成果信息,考察工作成果与项目的相关性[4]。这一些信息将作为会计档案随时调用,以便随时接受巡视、审计等各类检查。
对于专家和劳务人员工作期限超过一个结算周期的情况,建议学校人事部门与专家或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5],以学校结算周期为单位,按时支付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非本结算周期的将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