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问答

来源于:华体育会app下载官网 日期:2024-08-11 03:04:49 浏览:21次

  近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印发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帮助高校社科界广大专家学者、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本办法,现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必须要格外注意的问题解答如下。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分为研究项目、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分别核定和管理。研究项目资金是指围绕繁荣计划建设任务设立的各类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总称,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

  非研究项目资金指支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团队以及智库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是考虑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体现高校社科特点,立足高校的特点和使命,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育人育才为中心,构建学生、学术、学科三位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专项资金除用于研究项目外,还从加强专业化智库建设、智库团队、重点研究基地、数据库、外文期刊、成果推广平台等方面,构建高校智库立体化资助体系;注重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支持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实施高校思政课教学科研团队择优支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教育培训、教育学生的方式改革择优推广等项目,促进科研、教学与育人的有机统一。

  与传统竞争性研究项目相比,非研究项目具有五个方面特点:一是资助对象上,主要以高校科研和教学机构、智库和研究团队为主;二是资助内容上,是一种综合型的资助,受资助资金可用于培养拔尖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出学术精品力作、扩大对外学术交流等,不限于产出科研成果;三是资助方式上,非研究项目在建设周期内是持续性的资助;四是在使用方式上,受资助机构(智库、团队)可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五是在考核方式上,是根据受资助机构(智库、团队)与教育部签订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在管理上,非研究项目资金按照“绩效导向、稳定支持、协议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资助和管理,能够最终靠第三方评估将相关优秀的研究机构(或者智库、团队)纳入资助范围。教育部与依托学校、受资助研究机构(或者智库、团队)约定建设周期内的目标任务,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考核,结合实际绩效实行有差别的稳定支持,并采取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

  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与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并列的“管理资金”,是指教育部在实施繁荣计划过程中组织、协调、评审、鉴定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在繁荣计划实施过程中,教育部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管理资金”与研究项目中的“管理工作资金”责任主体不同,后者是研究项目中新增加的间接费用部分中的组成部分,主要是用于补偿学校有关部门在统筹管理研究项目及提供必要支持时所产生的费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既往的相关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重大区别之一是首次在研究项目资金中增加间接费用,将研究项目资金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个部分。这主要是由于近些年来很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学校都反映,之前的资金管理规定对学校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补偿不足,对承担研究任务的科研人员也难以从项目资金中获得激励。因此,考虑到资金管理应该更加贴近科研过程的实际要,应该更加有利于发挥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间接费用形式对学校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进行补偿,以绩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资金用途不同,具体分为8个开支科目: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宣传费和其他支出。

  直接费用所有开支科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要编制,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图书资料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支出的费用。

  相比原有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图书资料费开支范围明确纳入外文图书购置费、专业软件费,增加了文献检索费。

  数据采集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一般而言,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研究需要进行数据采集,既包括直接收集一手数据,也包括购买二手数据及相应的数据分析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社会实践和调研的相关费用列入数据采集费中,开支范围增加了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支出。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高校广大人文社科研究专家学者在科研交流、合作及调研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几项经费科目,因而关注度较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1.把原来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均可列支。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2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资金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按照国家对于高校差旅、会议、出国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开支。为了准确编制预算,该科目可大体分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子项,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完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统筹使用。

  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可列支设备费。购置设备费,应当注意的是:

  1.设备费开支应当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严禁重复购置、过度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设备要和办公用品区别开来,一般来说,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扫描仪及其耗材等属于设备,笔墨、纸张、文件夹等属于办公用品。

  3.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支出咨询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相关专家;二是支付对象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推动了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

  需要注意的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考古发掘、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

  劳务费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会经常发生的费用之一,此次的劳务费设置与既往规定有较大变化:

  1.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可列支印刷费/宣传费。

  需要注意的是,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但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的直接支出。

  其他支出属于项目预算的“兜底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7个科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均可列支。

  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其他支出中的各项具体支出应当在填报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二是其他支出一般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邮寄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间接费用使用包括三个方面,即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2.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比如,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的规划基金项目立项资金为10万元,间接费用最高为10×30%=3(万元);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资金为80万元,间接费用最高为50×30%+(80-50)×20%=21(万元)。

  3.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依托学校预算统筹安排,合规合理使用。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与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绩效支出的设立,是社科研究资金管理的重要突破,有利于激发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体现知识创造价值。

  高校要注重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按章办事,处理好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在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制定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使绩效支出有章可循;二是坚持分期安排,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在保证科研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中的作用;三是坚持客观公正,绩效奖励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分配中防止简单化,切忌搞平均主义,发挥好绩效支出的奖优惩怠作用。

  1.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繁荣计划项目资金时,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类别和要求,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2.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应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加强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拨资金、间接费用等的审核。部属高校直接报送教育部社科司,非部属高校通过所在省区教育厅统一报送社科司。

  3.教育部社科司根据繁荣计划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重点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项目资金预算通过审核后,即成为有约束力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依据。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不能随意变更。项目资金预算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资金可以转拨给协作单位,但是要对项目资金外拨有严格规定。

  1.项目依托单位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编制资金预算时就单独明确列示。资金预算要附加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的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2.项目资金中的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依托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但学校间接费用和外拨间接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

  3.学校应当强化对合作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单位资金。合作单位是外拨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资金。

  预算调整是广大高校人文社科科研工作者会在实际科研工作中碰到的问题,预算调整审批权限是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关注较多的问题之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由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社科司审批。

  2.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剂。

  4.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协作单位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1.教育部社科司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向项目依托学校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其中,研究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办法下达。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停止下达下一年度后续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下达。

  2.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依托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3.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依托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1.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决算。依托学校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2.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据实编报项目决算,并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及有关项目预算调剂情况的说明,与项目结项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社科司。

  3.有外拨资金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并附上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签章后的开支明细账。

  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育部。

  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依托学校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已拨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育部。

  凡使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1.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2.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学校应当将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1.学校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2.学校应当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规范预算调剂程序,完善项目资金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拨资金、间接费用、结转结余资金等的审核和管理。

  3.学校应当强化对合作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资金。

  4.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二十六、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要注意哪些禁止性规定?如何处理违规行为?

  1.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1)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2)不得用于本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支出;(3)不得用于繁荣计划建设项目之外的支出;(4)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2.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1)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2)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3)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4)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处理。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要加强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教育部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时,应对项目申请人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繁荣计划专项资金资助的各类研究项目、非研究项目。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本办法发布时,任务已完成并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不作调整。二是近期不能完成的项目,由依托学校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事项是否执行本办法。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