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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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直机关财务统一的十四个部、委、办、局及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为越来越好的利用固定资产,实行固定资产管理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

  1、局财务处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卡,及时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帐务处理,全盘掌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总量,定期与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帐,保证固定资产帐实相符。

  2、局资产管理处作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数据库,及时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数量、状况做实物清查盘点,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购置、调配、清查、处置报废,以及使用、维护过程中的指导监督,保证固定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3、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调配、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局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固定资产调配应向局资产管理处报备,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购置调配和处置由局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

  (一)使用年数的限制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的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的相关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建筑物和附属物: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育用房、仓库、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操场、长廊、亭子、假山、桥、雕塑、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包含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1、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空调机、录像设施、电风扇、洗衣机、电视机等。

  2、设备:包括电话总机、电话机、传线、设备:包括保险柜、樘柜、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第三类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育用实验仪器、量具衡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文体设备等。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若基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但尚未决算审计的,按项目的批准金额入帐。待审计后,按审计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四)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市场价入帐,没有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可估价入帐。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审计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六)固定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成套设备损坏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损坏程度减少其价值。

  (七)报废、变卖、调出、遗失、损坏的固定资产,需核实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帐面原值注销。

  (一)固定资产帐务的设置,由局财务处负责,按照固定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

  (二)固定资产数据库的设置,由局资产管理处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设置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进行数量、金额登记,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存放地点、使用状况等信息。

  (三)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由资产管理专干负责,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用部门或存放点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局资产管理处存查,一份由本单位保存,若发生变动,及时向局资产管理处报备。

  (一)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使用工作,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二)局资产管理处随时掌握全局及各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负责审批并办理购置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三)局资产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使用单位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四)局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进行巡查,组织编制设备大中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局财务处负责维修资金申报、结算、审批支付、入帐等工作。

  固定资产增加,分为购建(包括新建、自建、扩改、改建等)、购入、自制、调入、盘盈、捐赠和其它形式等。

  (一)购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由局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局财务处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基建帐户进行独立核算,待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后,转入固定资产帐核算。5万元以下项目由资产处会同使用部门组织实施;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按分散采购方式组织实施;25万元以上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1)由固定资产申请处室申报《固定资产申购表》报局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3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分散采购方式,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

  3)3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经主管局领导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采购意向、方式、指导价格、规格型号,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有特殊原因需调整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由资产管理处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后,按审批意向组织实施。

  5)固定资产使用处室填报《固定资产领用表》,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做好资产日常管理使用工作。

  1)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专干申报《固定资产申购表》,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送管理局资产处备案、登记。

  2)《固定资产申购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3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资产管理处备案。

  3)3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及大宗、大型设备、设施申购,各单位应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按集中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处全程监督、指导。有特殊原因需调整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由各单位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后,按审批意向组织实施。

  5)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填报《固定资产领用表》,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做好资产日常管理使用工作。

  (三)自制、调入、盘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制《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财务处验收入帐,资产管理处纳入实物管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乌昌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全局及协助各单位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捐赠;股权转让;报废、报损及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1)固定资产的损失、报废等,均要查明原因,由使用处室提出意见,经局资产处、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固定资产的出售或转让,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2)固定资产出借、处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务处,年终由财务处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3)局办公室定期对各处室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统计,及时更新数据,每半年与资产管理处进行对帐,做到帐实相符。

  (1)各处室占有、使用的原值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属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由局财务处报财政局批准后,局资产处组织实施。

  (2)各处室占有、使用的原值在2万元以下,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处置,经局资产处、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处置并备案,由局财务处将审批、处置情况报财政局备案;

  ①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③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数据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资产处置完毕后,由资产管理处将相关审批文件报局财务处进行消帐处理,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财务处。

  (1)固定资产的损失、报废等,均要查明原因,由使用处室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固定资产的出售或转让,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有书面依据。

  (3)各单位资产管理专干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统计,及时更新数据,每季度与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处进行对帐,做到帐实相符。

  (4)各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由各单位资产管理专干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价值2万元以上,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组织实施。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值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属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经单位领导研究审批,由各单位资产管理专干会同管理局财务处报财政局批准后,由管理局资产处协助组织实施。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值在2万元以下,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处置,经单位领导审批,由单位自行处置并报管理局资产管理处备案,由管理局财务处将审批、处置情况报财政局备案;

  ①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③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数据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资产处置完毕后,由各单位资产管理专干将相关审批文件报管理局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进行备案、消帐处理,资产处置收益应全额上缴财务处。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资产管理处每年度要定期组织各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财务处负责提供清查帐面数据。

  1、财务处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帐面价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数额等。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新估价入帐。

  2、资产管理处对清查出的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进行重新登记调整,建立健全实物帐。

  4、各单位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向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报备。

  第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各单位资产管理专干、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四条:若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适用我局及市直机关十四个委办局,本制度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直机关财务统一的十四个部、委、办、局及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资产,实行固定资产管理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

  1、局财务处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卡,及时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帐务处理,全盘掌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总量,定期与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帐,保证固定资产帐实相符。

  2、局资产管理处作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数据库,及时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数量、状况进行实物清查盘点,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购置、调配、清查、处置报废,以及使用、维护过程中的指导监督,保证固定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3、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调配、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局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固定资产调配应向局资产管理处报备,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购置调配和处置由局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建筑物和附属物: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育用房、仓库、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操场、长廊、亭子、假山、桥、雕塑、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1、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空调机、录像设备、电风扇、洗衣机、电视机等。

  2、设备:包括电话总机、电话机、传线、设备:包括保险柜、樘柜、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第三类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育用实验仪器、量具衡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文体设备等。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若基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决算审计的,按项目的批准金额入帐。待审计后,按审计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四)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入帐,没有同类产品的可估价入帐。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审计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六)固定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由于各种问题导致成套设备损坏但仍能够正常的使用的按其破坏程度减少其价值。

  (七)报废、变卖、调出、遗失、损坏的固定资产,需核实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帐面原值注销。

  (一)固定资产帐务的设置,由局财务处负责,按照固定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

  (二)固定资产数据库的设置,由局资产管理处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设置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进行数量、金额登记,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存放地点、使用状况等信息。

  (三)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由资产管理专干负责,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用部门或存放点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局资产管理处存查,一份由本单位保存,若发生变动,及时向局资产管理处报备。

  (一)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使用工作,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二)局资产管理处随时掌握全局及各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负责审批并办理购置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三)局资产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使用单位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四)局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做巡查,组织编制设备大中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局财务处负责维修资金申报、结算、审批支付、入帐等工作。

  固定资产增加,分为购建(包括新建、自建、扩改、改建等)、购入、自制、调入、盘盈、捐赠和其它形式等。

  (一)购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由局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局财务处按照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基建帐户进行独立核算,待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后,转入固定资产帐核算。5万元以下项目由资产处会同使用部门组织实施;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按分散采购方式组织实施;25万元以上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1)由固定资产申请处室申报《固定资产申购表》报局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3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分散采购方式,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

  3)3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经主管局领导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采购意向、方式、指导价格、规格型号,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有特殊原因需调整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由资产管理处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后,按审批意向组织实施。

  5)固定资产使用处室填报《固定资产领用表》,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做好资产日常管理使用工作。

  1)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专干申报《固定资产申购表》,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送管理局资产处备案、登记。

  2)《固定资产申购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3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资产管理处备案。

  3)3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及大宗、大型设备、设施申购,各单位应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按集中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处全程监督、指导。有特殊原因需调整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由各单位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后,按审批意向组织实施。

  5)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填报《固定资产领用表》,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做好资产日常管理使用工作。

  (三)自制、调入、盘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制《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财务处验收入帐,资产管理处纳入实物管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乌昌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全局及协助各单位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捐赠;股权转让;报废、报损及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1)固定资产的损失、报废等,均要查明原因,由使用处室提出意见,经局资产处、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固定资产的出售或转让,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2)固定资产出借、处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务处,年终由财务处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3)局办公室定期对各处室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统计,及时来更新数据,每半年与资产管理处进行对帐,做到帐实相符。

  (1)各处室占有、使用的原值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属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由局财务处报财政局批准后,局资产处组织实施。

  (2)各处室占有、使用的原值在2万元以下,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处置,经局资产处、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处置并备案,由局财务处将审批、处置情况报财政局备案;

  ①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③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数据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资产处置完毕后,由资产管理处将相关审批文件报局财务处进行消帐处理,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财务处。

  (1)固定资产的损失、报废等,均要查明原因,由使用处室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固定资产的出售或转让,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有书面依据。

  (3)各单位资产管理专干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统计,及时来更新数据,每季度与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处进行对帐,做到帐实相符。

  (4)各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由各单位资产管理专干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价值2万元以上,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组织实施。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值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属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经单位领导研究审批,由各单位资产管理专干会同管理局财务处报财政局批准后,由管理局资产处协助组织实施。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值在2万元以下,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处置,经单位领导审批,由单位自行处置并报管理局资产管理处备案,由管理局财务处将审批、处置情况报财政局备案;

  ①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③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数据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资产处置完毕后,由各单位资产管理专干将相关审批文件报管理局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进行备案、消帐处理,资产处置收益应全额上缴财务处。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固定资产做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资产管理处每年度要定期组织各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财务处负责提供清查帐面数据。

  1、财务处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帐面价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数额等。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新估价入帐。

  2、资产管理处对清查出的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进行重新登记调整,建立健全实物帐。

  4、各单位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向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报备。

  第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各单位资产管理专干、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四条:若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适用我局及市直机关十四个委办局,本制度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